(2017)川1823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常国良与被告何正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国良,何正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3民初473号原告:常国良,男,生于1952年8月21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锡艮,男,生于1985年2月13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方松,四川螺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正军,男,生于1981年4月10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国良与被告何正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吕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