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6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某美容门诊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某美容门诊部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665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乐辉,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某美容门诊部,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某某,男,该单位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某,男,该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美容门诊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程雪灿代理审判员 娄培阳人民陪审员 顾建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