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3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德霞与湖南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长沙新开铺分店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霞,湖南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长沙新开铺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3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德霞,女。被执行人湖南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长沙新开铺分店。法定代表人李会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24日经长沙市天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结,该案(2017)天劳仲字第03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103执3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维审 判 员 荆 钊审 判 员 周洪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