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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兰娜与王百林、董彦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娜,董彦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120号申请执行人:兰娜被执行人:董彦霞兰娜与王百林、董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董彦霞银行存款13664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财产。申请执行人兰娜以吉林省一法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董彦霞名下位于长春市宽城区基隆北街东三合屯棚户区改造工程64号楼106号房屋,丘地号:6-28/14-2-2(106),建筑面积139.42平方米,不动产权利证号:22100021259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额执行。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