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蔡秀玲与李建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秀玲,李建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436号原告:蔡秀玲,女,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辉,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确认地址为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东新村9062。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平原路东侧宜兴路北侧路桥景苑A1-A6三区商业106铺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75375089B。负责人:孙玉田,职务总经理。原告蔡秀玲与被告李建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蔡秀玲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秀玲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秀玲撤诉。案件受理费3962元,减半收取计1981元,由原告蔡秀玲负担。审判员 韩倩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银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