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艳诉威海正仁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威海正仁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152号原告:王艳。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宇,威海环翠张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威海正仁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振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元,威海高新田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艳与被告威海正仁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王艳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俊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磊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