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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3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3执369号被执行人王某,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河北省永清县人。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永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刑事审判庭已于2017年4月13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颜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