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8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小头与被执行人南京泽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头,南京泽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279号申请人孙小头,女,1966年5月29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南京泽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中山大街166号2幢-5号。法定代表人史冬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小头与被执行人南京泽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2016)苏0118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依(2017)苏0118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终结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8执2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道金审判员  李基平审判员  祁武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旻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