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执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海力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展望、刘荣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海力机床制造有限公司,陈展望,刘荣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2159号申请人安徽省海力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城东工业园被执行人陈展望,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住溧水区被执行人刘荣香,女,1971年2月16日出生,住马鞍山市花山区本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1018800元,债权已实现0元,被执行人方现居住地址不明,经查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房产,无工商税条记录,因本案即将超审限,经申请人方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果对本次终结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后6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 行 长 卞卫明执 行 员 田飞虎执 行 员 高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