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4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泽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泽林支行,张德新,陶银娣,彭才政,彭细文,彭才建,彭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4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泽林支行,住所地:鄂州市江碧路696号。负责人余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德新。被执行人陶银娣。被执行人彭才政。被执行人彭细文。被执行人彭才建。被执行人彭楚文。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泽林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德新、陶银娣、彭才政、彭细文、彭才建、彭楚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泽林支行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鄂0704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峰勤审判员 汪茂林审判员 汪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