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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成安与屠金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安,屠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843号申请执行人:李成安,男,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被执行人:屠金华,女,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7)皖05民终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屠金华的银行存款675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