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石海与德阳市区健维大药房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德阳市区健维大药房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1493号原告:石海,男,1974年4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德阳市区健维大药房,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昆山北路*****号。经营者:张灿君。原告石海与被告德阳市区健维大药房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海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海负担。审 判 员 张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陶星书 记 员 宋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