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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贵州省宏银天下机械有限公司与任明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省宏银天下机械有限公司,任明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55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宏银天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岩区金关村金关路32、33号。法定代表人:赵红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冠奇,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任明宣,男,1962年11月8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宏银天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明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0094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7年1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任明宣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7年1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任明宣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3、2017年1月本院依法向���州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任明宣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4、2017年1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任明宣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5、2017年4月21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一日书记员  卢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