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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民终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朱敏与丁玉柱、穆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敏,丁玉柱,穆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民终10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敏,女,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凯,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玉柱,男,194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海强,江西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穆真,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回族,住海口市。上诉人朱敏因与被上诉人丁玉柱、原审被告穆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民初4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一审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6)琼0106民初4251号《上诉诉讼费缴费通知书》,通知上诉人应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35600元,通知书指出如逾期未预缴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则按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易凯律师于2017年2月27日签收了上述缴费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上诉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鹤祥审 判 员 蔡红曼审 判 员 章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欧丽珍书 记 员 庞丽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