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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民终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平和中国石油兰州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油兰州石油化工公司资本营运处;甘积前;庞为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平,中国石油兰州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油兰州石油化工公司资本营运处,甘积前,庞为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终5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平,男,193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兰州石油化工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李家民,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兰州石油化工公司资本营运处,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积前,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为人,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兰州石油化工公司资本营运处退休职工。上诉人王平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兰州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油兰州石油化工公司资本营运处、甘积前、庞为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16)甘0121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向阳代理审判员  邱 彬代理审判员  阎文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邹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