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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6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张秀萍与会泽县者海镇人民政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萍,会泽县者海镇人民政府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6民初1024号原告:张秀萍,女,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会泽县。被告:会泽县者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会泽县者海镇者新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俊坚,镇长。原告张秀萍与被告会泽县者海镇人民政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张秀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会泽县者海镇人民政府依法支付原告张秀萍债权本息合计998万元。事实和理由是,原告张秀萍于2007年9月19日购买了会泽县者海镇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者海镇人民政府下属企业)的债权本息(者海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会泽县支行所贷款的本金430万元及贷款利息)合计683.83万元,原告依法成为会泽县者海镇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后者海镇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销,者海镇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由者海镇人民政府负担,但时至今日近10年时间,者海镇人民政府一直未履行责任。按照2007年9月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7.8‰计算,自债权购入之日起至今共115个月,利息861.226397万元,本息合计683.83+861.226397=1545.056397万元。原告多次到者海镇人民政府交涉,要求被告履行偿还义务,但被告一直以经费紧张、待请示上级人民政府帮助研究解决等办法为由,未实质性履行过任何偿还义务,原告甚至采取非常规手段要求被告偿还债务,被告也不为所动。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致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宗旨原则和相关规定,被告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同时,被告的违约事实确凿清楚,证据充分肯定,原告现依法向会泽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会泽县人民法院秉公依法办理和审判。为尽快解决纠纷,现原告自愿放弃部分权利,只要求被告支付债权本息合计998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给张秀萍的该不良债权已经过诉讼程序并进入执行程序,实现该债权应当通过变更执行主体的方式,张秀萍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秀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再会人民陪审员  付文华人民陪审员  牟加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