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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5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希国与陈爱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希国,陈爱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882号原告:刘希国,男,汉族,1956年8月26日出生,山丹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毓,山丹县李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爱岭,男,汉族,1971年5月23日出生,山丹县居民。原告刘希国诉被告陈爱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以所诉纠纷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希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刘希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卢殿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