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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苏某与马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1执348号申请执行人:苏某,女,1937年7月16日生。被执行人:马某,女,1959年4月5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赡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马某未履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洪民一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马某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2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