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8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凌瑶雯与:宋美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瑶雯,宋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8008号原告:凌瑶雯。被告:宋美红。原告凌瑶雯诉被告宋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结束。本院认为,因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且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应按照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俊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