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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恢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威海泉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孔亦凡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泉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孔亦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威海泉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孔亦凡,女,汉族,住威海市温泉镇。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2014)威环商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并已交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