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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执复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忠辉申请执行翟旭武、李富、讷河市交通运输局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讷河市交通运输局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讷河市交通运输局,李忠辉,翟旭武,李富,讷河市老莱镇人民政府,讷河市老莱镇双合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执复1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讷河市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孙国友。委托代理人:顾大全。委托代理人:刘春杰。申请执行人:李忠辉。被执行人:翟旭武。被执行人:李富。被执行人:讷河市老莱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纯。被执行人:讷河市老莱镇双合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全亮。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讷河市交通运输局(下称讷河交通局)因李忠辉申请执行翟旭武、李富、讷河交通局、讷河市老莱镇人民政府、讷河市老莱镇双合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下称讷河市法院)(2016)黑0281执异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复议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讷河交通局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撤回其复议申请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讷河市交通局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讷河市交通运输局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英伟审判员  吴 非审判员  熊英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雪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