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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8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8刑初1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湖南省安仁县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经安仁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安仁县看守所。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海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5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张某来到宏伟城内的汤姆约克咖啡店,并在咖啡店收银台对面的位置坐下,被害人唐某将手机放到桌上并走到张某边上,询问张某是否要喝点什么,张某回复说不用,唐某给张某倒了一杯白开水后就继续做事去了。大概22时40分左右,咖啡店要打烊了,唐某再次走到张某边上,对张某说不能在这里休息了,咖啡店要关门了,然后唐某就又继续去做事了。张某被叫醒后,看到面前的桌子上有一部手机,张某将手机拿到手中一看是一部苹果手机,张某刚好想要一部苹果手机,于是张某就将手机强制关机后放到了自己的口袋,然后张某就走出了咖啡店。12月17日,张某拿着偷来的手机到联通营业厅,想去找营业厅的工作人员帮忙解锁,并把自己的手机卡插到偷到的苹果手机里,但是联通营业厅的工作人员告诉张某,手机无法解锁,张某就觉得手机没用了,便拿着手机来到宏伟城,在宏伟城邻里超市门口被被害人唐某抓住。经安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市场价格为470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及指认笔录、视频截图、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安仁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和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7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已全部退赃,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系初犯,且属临时起意,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结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单处罚金。据此,对被告人张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水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凡玉兰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