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民终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贵州鑫盛源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鑫盛源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六枝特区第七中学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4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鑫盛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27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9032629XX。法定代表人:杜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华,贵州秋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710673447。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可立,贵州秋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070290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西门坝街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7348464789。法定代表人:敬正贤,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六枝特区第七中学项目部,住所地:六枝特区茶山村。负责人:陈国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钦松,六枝特区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2409081103714。上诉人贵州鑫盛源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六枝特区第七中学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3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3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贵州鑫盛源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99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元军审判员 岑加祥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永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