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5执3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阿日贡与斯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日贡,斯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5执3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阿日贡被执行人:斯楞保证人:图雅本院在执行阿日贡与斯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阿日贡与被执行人斯楞、保证人图雅于2017年4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阿日贡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525执3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乌吉斯古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