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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辖终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吴淑英、张陈福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淑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张陈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淑英,女,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曲江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号招商银行大厦。负责人:任莉,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张陈福,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上诉人吴淑芳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原审被告张陈福金融借款合同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47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吴淑芳上诉称:双方约定管辖地为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个人授信协议》、《个人贷款合同》等合同中所注明的贷款人均为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号。双方办理贷款手续也均在和平路××号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办公区域内完成,故双方达成合意的管辖法院应为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第10条约定:发生纠纷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经查,本案贷款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其住所位于为西安市××新区××号招商银行大厦,属西安市雁塔区辖区,故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为协议管辖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海峰审判员  孙叶花审判员  程 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