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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菏泽丰华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赵中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丰华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赵中升,李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109号申请人菏泽丰华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菏泽市牡丹区黄河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7317191X。法定代表人石心计,总经理。被执行人赵中升,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李东生,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菏泽丰华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单民初字第2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宝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