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6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重庆今荣(集团)有限公司与董建林李培君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今荣(集团)有限公司,李培君,董建林,重庆乐艺文化艺术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6447号原告:重庆今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3号丙幢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238615。法定代表人:徐红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江霞,重庆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培君,女,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董建林,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被告:重庆乐艺文化艺术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回龙路91号1幢-1-附15号,注册号500108000107260。法定代表人:董建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今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培君、董建林、重庆乐艺文化艺术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今荣(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今荣(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今荣(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重庆今荣(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饶师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