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执2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郭敏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郭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29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富州路639号。主要负责人:贾晖,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郭敏,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与郭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强制提取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16300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种情况,本案现已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执行标的款为45211.27元,未执行标的款为28911.2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若发现被执行人郭敏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洪涛审 判 员 金 毅代理审判员 罗新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少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