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郑州市二七区净瓶消防设备经营部诉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二七区净瓶消防设备经营部,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保81号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净瓶消防设备经营部。被申请人: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净瓶消防设备经营部诉被申请人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60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