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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重庆崇融典当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渝杨榨菜(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渝杨榨菜(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财保8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崇融典当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31605776T。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小超,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渝杨榨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八卦村6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68894216T。法定代表人杨成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重庆崇融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渝杨榨菜(集团)有限公司、杨成文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渝0102执保106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渝杨榨菜(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涪陵支行百胜分理处的存款150万元和重庆市涪陵区远舰仓储有限公司在重庆民投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0.0863625%的股权。申请人重庆崇融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崇融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渝杨榨菜(集团)有限公司、杨成文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渝0102民初7725号之一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重庆崇融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人重庆崇融典当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渝杨榨菜(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涪陵支行百胜分理处的存款150万元和重庆市涪陵区远舰仓储有限公司在重庆民投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0.0863625%的股权的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洪中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