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05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X敲诈勒索一审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005刑初18号公诉机关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5年9月8日,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1月21日,因诽谤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6年11月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以辽弓检公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玉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被告人张X用网名“超级是你88”和“xjdb5886”的账号,在鞍钢贴吧、弓长岭贴吧等网站上发布内容为被害人闫XX丈夫康X监守自盗的帖子。在被害人闫XX要求被告人张X将帖子删除时,被告人张X以删帖为由向被害人闫XX借款人民币10000元。2016年7月28日,被害人闫XX通过建设银行给被告人张X转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X将该帖删除。2016年8月,被告人张X又在鞍钢贴吧、弓长岭贴吧等网站上发布内容为被害人闫XX丈夫康X监守自盗的帖子。在被害人闫XX要求被告人张X将帖子删除时,被告人张X以删帖为由向被害人闫XX借款人民币2000元。2016年8月12日,被害人闫XX通过建设银行向被告人张X转款人民币2000元。案后,被告人张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款全部被其挥霍。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转账凭条、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照片、扣押决定书;证人康X的证言;被害人闫XX的陈述;被告人张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对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张X用“超级是你88”和“xjdb5886”的网名账号,在鞍钢贴吧、弓长岭贴吧等网站论坛发布内容为被害人闫XX丈夫康X监守自盗的帖子。张X以删帖为由要挟闫XX,并向闫XX借款10000元。2016年7月28日,闫XX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给张X转款10000元,转款后张X将该帖删除。2016年8月,张X又在鞍钢贴吧、弓长岭贴吧等网站论坛发布闫XX丈夫康X监守自盗的帖子。在闫XX要求张X将帖子删除时,张X又以删帖为由向闫XX借款2000元。2016年8月12日,闫XX给张X转款2000元。综上,被告人张X敲诈勒索数额为12000元。被告人张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款全部被其挥霍。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物证:手机一部、扣押决定书,证明该手机系被告人张X的作案工具,该手机案后被公安机关扣押。2、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明2016年8月29日10时18分,闫XX到公安机关报案称:2016年7月初,自己在弓长岭贴吧看到网名为“超级是你爸爸”的人发了一个关于其丈夫康X的帖子。内容是“一个火药库的书记把公家的东西拿回家卖了”。之后闫XX查到该网名是曾给康X开车的司机张X在使用。随后闫XX打电话给张X,张X否认该帖子是其发布的,但是如果闫XX借钱给张X,其能够将帖子删除。2016年7月28日和8月12日,闫XX分两笔共给张X汇款12000元。此后张X多次联系闫XX,用隐晦的语言暗示闫XX不给其钱就继续发帖子。2016年11月7日,在弓长岭八家路31-6-12号张X家中,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X抓获。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X的出生日期为19XX年X月XX日。4、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5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张X因多次用“超级是你爸爸”及“xjdb5886”的网名在弓长岭贴吧、辽阳贴吧、警务吧等论坛发帖诬告、辱骂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被行政罚款500元。2015年9月8日,被告人张X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5、照片,证明被告人张X用“xjdb”在鞍山贴吧发表内容为“弓长岭火药库书记康X擅自将国家财产私自变卖、火药库工程为豆腐渣工程、康X资产上千万,希望鞍钢纪委好好查一查”等帖子的图片。被告人张X以此方式对康X妻子闫XX敲诈勒索财物。6、转账凭条、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证明因被告人张X实施的敲诈勒索行为,被害人闫XX分别于2016年7月8日、8月21日给张X转款10000元和2000元,共12000元。7、证人康X的证言,证明康X是被害人闫XX的丈夫,现任鞍钢矿业爆破有限公司分公司党支部书记。康X曾雇佣被告人张X当司机,此后因张X经常旷工,而且精神不太好,可能在吸毒,康X就将张X辞退了。2016年7月末,康X得知张X在网上发帖子散布谣言,妻子闫XX被迫无奈借给张X10000元钱,之后张X将帖子删除。随后没多久,张X再次以发帖要挟闫XX,闫XX无法,又借给张X2000元,借钱后张X将帖子删除。2016年8月29日,张X再次向闫XX借钱,闫XX报警。8、被害人闫XX的陈述,证明2016年7月,闫XX得知被告人张X用“超级是你爸爸”的网名在弓长岭贴吧发布诋毁其丈夫康X的帖子。闫XX知道张X以前是康X的司机,就联系张X让其将帖子删除,张X说自己没钱,要求闫XX借钱给他,闫XX没办法就给张X10000元,张X将帖子删除了。8月2日,张X再次向闫XX借5000元,但闫XX没有同意。此后张X多次发短信给闫XX要求借钱,并在弓长岭贴吧、辽阳贴吧、鞍钢贴吧、北京贴吧、沈阳贴吧等网络论坛发表诋毁康X的帖子,闫XX再次与张X协商并给了其2000元。每次张X在网上发完帖子就联系闫XX并向闫XX借钱。8月26日,张X再次向闫XX借钱,闫XX报警。9、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证明公安机关分别对被害人闫XX、被告人张X的手机进行检验,从其中提取固定与本案有关的鉴定报告,相关数据文件存储于光盘中。证明了张X向闫XX敲诈勒索的过程。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在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X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5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并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学峰审 判 员 任嘉琦人民陪审员 刘振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 迪本判决所使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