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3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梁秀英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河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秀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河西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03民初518号原告:梁秀英,女,193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洁如、程丹力,广西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河西支行,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新兴一路16号。负责人:徐维。原告梁秀英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河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立案。原告梁秀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秀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梁秀英负担。审 判 员 钟小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马维莉书 记 员 邱悦儿附录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