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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金清育、虞跃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清育,虞跃兰,金慧丽,蔡美红,东阳市金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7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清育,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虞跃兰,女,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审被告:金慧丽,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审被告:蔡美红,女,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审被告:东阳市金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开发区西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金清育。上诉人金清育因与被上诉人虞跃兰、原审被告金慧丽、蔡美红、东阳市金艺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13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金清育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清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伟审 判 员  金佳卉代理审判员  李 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青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