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熊远朋、喻先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远朋,喻先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801号申请执行人熊远朋,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喻先升,男,196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申请执行人熊远朋与被执行人喻先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鄂06**民初7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喻先升向申请执行人熊远朋支付工程款50000元,并支付该欠款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喻先升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熊远朋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熊远朋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熊远朋与被执行人喻先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喻先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