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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伟与蓝福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蓝福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2民初803号原告张伟,男,1982年9月30日生,汉族,现住钦州市钦州港区。被告蓝福粮,男,1985年9月8日生,汉族,现住钦州市钦州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蓝福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8元,减半收取664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判员  邱曼莉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富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