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伟与蓝福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蓝福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2民初803号原告张伟,男,1982年9月30日生,汉族,现住钦州市钦州港区。被告蓝福粮,男,1985年9月8日生,汉族,现住钦州市钦州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蓝福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8元,减半收取664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判员 邱曼莉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富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