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5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虎、马任重、梁波、吴敬惠、马坤富、宜宾市远大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虎,马任重,梁波,马坤富,吴敬惠,宜宾市远大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王虎,男,生于1982年10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马任重,男,生于1972年1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梁波,女,生于1973年4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马坤富,男,生于1944年10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被执行人吴敬惠,女,生于1943年10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留耕镇。被执行人宜宾市远大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552352-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宜高民初字第168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王虎申请执行马任重、梁波、马坤富、吴敬惠、宜宾市远大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80000元。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梁波、吴敬惠所有的住宅房二套,以及被执行人宜宾市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专业作业车一台。执行到位105006.5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虎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高县人民法院(2015)宜高民初字第1684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马任重、梁波、马坤富、吴敬惠、宜宾市远大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应付申请执行人王虎的借款974993.5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伟审判员 梁淑君审判员 严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