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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81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刘经皇、陈昌连等与林桂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经皇,陈昌连,林桂海,陈金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81民初501号原告:刘经皇,男,194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原告:陈昌连,女,195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委托代理人:黄权,阳春市双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桂海,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被告:陈金清,男,成年,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创业路荣茵小区1号。负责人:陈焕,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经皇、陈昌连诉被告林桂海、陈金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经皇、陈昌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刘经皇、陈昌连负担。审判员  黄祖健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黎 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