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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段军胜与高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军胜,高振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民初23号原告:段军胜,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8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告:高振刚,男,汉族,生于1990年9月12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军胜诉被告高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军胜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军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军胜负担。审判员  温雅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谢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