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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刑终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二威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二威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刑终168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二威,男,1981年1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住临县林家坪镇林家坪村红沙坪组***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3年被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14日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9日被临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9日被临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二威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晋1124刑初32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二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二威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二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二威撤回上诉。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4刑初3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少军审判员  杨尉苑审判员  陈星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旭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