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刑终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莫平伦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平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终117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平伦,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瑶族,初中肄业,农民,住荔浦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荔浦县看守所。辩护人韦在刚,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审理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莫平伦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桂0331刑初25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莫平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昊出庭执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平伦及其辩护人韦在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1月1日中午,被告人莫平伦受张某2之邀,因张某2在公园摆设赌摊与被害人张某1产生矛盾一事,伙同张某2、古某2、古某1、李某、莫某1(均已判刑)、“搞鬼龙”、“小计”、“鬼头蜂”、“阿某”、“阿尿”(均另案处理)在王朝大酒店一房间内经商量,决定去砍张某1,并在该房间内分发砍刀。当日15时30分许,由张某2把张某1约到荔浦县荔城镇中山公园舞池处,被告人莫平伦与古某1、古某2、李某、莫某1、“搞鬼龙”、“小计”、“鬼头蜂”、“阿某”、“阿尿”则按事先分工埋伏在舞池周围。被害人张某1依约来到舞池,李某、古某1等人即持刀冲上去,张某1见状立即逃跑,被张某2拦住,其余人员则趁机围上去持刀追砍张某1,在舞池旁边过道处,将张某1头、胸、背、腹部及右大腿砍伤,被告人莫平伦等人随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1被损伤程度为重伤。2016年11月4日,被告人莫平伦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莫平伦赔偿了被害人张某1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6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住院病历,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证人张某2、古某2、古某1、李某、莫某1的证言,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原判认为,被告人莫平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莫平伦伙同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莫平伦积极参与了从密谋到具体实施伤害被害人张某1的整个过程,是主犯。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莫平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莫平伦上诉提出:1.在共同犯罪中,其起次要作用,是从犯;2.其认罪,真诚悔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韦在刚提出和莫平伦相同的辩护意见。出庭执行职务的检察员提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判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平伦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上诉人莫平伦及其辩护人韦在刚提出莫平伦是从犯,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莫平伦事前参与密谋,并持刀砍被害人张某1,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积极主动,是致被害人张某1重伤的共同直接致害人,并非起次要作用。原判根据上诉人莫平伦认罪、赔偿、谅解等情节已对莫平伦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根据本案案情,不宜对上诉人莫平伦适用缓刑。故上诉人莫平伦及其辩护人韦在刚请求二审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 锋审判员 唐宏辉审判员 唐运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 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