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25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田伟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25执11号申请执行人:陈凤,女,1977年11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被执行人:田伟,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陈凤申请执行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先勇审判员 周 江审判员 彭丽雄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刘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