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周加方、金敬连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加方,金敬连,王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72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周加方,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金敬连,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王兴,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本院在执行周加方与金敬连、王兴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敬连、王兴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兴所有的“浙临渔12037”船,期限为两年;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敬连、王兴所有的银行存款83969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东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