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邵国典与王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国典,王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663号原告邵国典,男,194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王国华,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国典与被告王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郑保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丽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