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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邵国典与王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国典,王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663号原告邵国典,男,194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王国华,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国典与被告王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郑保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丽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