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0522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何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0522民初997号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72年5月,回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72年1月,回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4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海兴法庭开庭审理,原告杨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9元,减半收取310元,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玉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