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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0522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何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0522民初997号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72年5月,回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72年1月,回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4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海兴法庭开庭审理,原告杨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9元,减半收取310元,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玉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