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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郅明清与李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郅明清,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562号申请执行人:郅明清,男,1955年12月18日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李杰,男,1978年10月07日出生,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郅明清与被执行人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2045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2017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郅明清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56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万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