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郅明清与李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郅明清,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562号申请执行人:郅明清,男,1955年12月18日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李杰,男,1978年10月07日出生,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郅明清与被执行人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2045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2017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郅明清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56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万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