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湖南省造纸研究所有限公司与张小波、欧阳建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造纸研究所有限公司,张小波,欧阳建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304民初387号原告:湖南省造纸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建设中路7号。法定代表人:宋善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安全,湖南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波,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欧阳建强,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省造纸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波、欧阳建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造纸研究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已解除;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含管理费、水电费)49069元及违约金112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张小波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建设中路7号的综合楼三楼出租给被告作为办公和教学用房,租赁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每月租金3360元、管理费2240元,按季度缴纳。合同签订后,原告将租赁房屋交给被告经营,但被告自2016年2月1日起不按时缴纳租金和管理费,截止2017年1月31日,被告应缴纳租金、管理费、水电费共计80912元,实际缴纳31843元,欠交49069元。原告多次催缴,被告拒不交付,反而关门走人,原告不得已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被告欧阳建强与被告张小波系夫妻关系,对此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欧阳建强、张小波确认欠原告湖南省造纸研究所有限公司房屋租金、管理费、水电费共计43069元,并承诺于2017年8月20日之前全部付清;二、若被告欧阳建强、张小波逾期未全部付清,则需另行支付违约金6000元;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被告欧阳建强、张小波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亚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谢玉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