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行终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陈祥国诉肥东县人民政府不予信访复查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祥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行终9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祥国,男,195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陈祥国因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行初2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陈祥国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肥东县众兴乡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16日就其提出的信访事项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起诉人不服,依法向肥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但肥东县人民政府至今拒不答复。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肥东县人民政府拒绝信访复查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相关规定,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陈祥国的起诉不予立案。陈祥国上诉称,其因不服肥东县众兴乡人民政府的《不予受理告知书》,于2016年5月20日依法向肥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上诉人的检举信访,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肥东县人民政府拒绝复查与不作书面答复的行为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予以撤销,并指定异地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上诉人陈祥国对肥东县人民政府不予信访复查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一审法院据此对陈祥国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陈祥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新林代理审判员 阮秀芳代理审判员 昂永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琳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