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3执3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张海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张海生,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3执3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399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49582。法定代表人冯一中。被执行人张海生,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县。被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2幢西楼1301室,组织机构代码:765498111。法定代表人董力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裁定如下:拍��被执行人张海生所有的浙D×××××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