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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正芳、陈小雨与鲁诗荣、岳雷、陕西驰圣威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芳,陈小雨,鲁诗荣,岳雷,陕西驰圣威工贸有限公司,张明刚,澄城县嵩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绿地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阳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554号原告:李正芳,女,汉族,1936年5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原告:陈小雨,女,汉族,2002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法定代理人:陈美凤,女,汉族,1975年3月1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温成健、贺震彬,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诗荣,男,汉族,1982年5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岳雷,男,汉族,1985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鲁诗荣与岳雷共同委托代理人:唐道文,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驰圣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泰山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马明刚。被告:张明刚,男,汉族,1973年7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被告:澄城县嵩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县城南三叉路口。被告:四川绿地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唐元镇天星村四组10号。法定代表人:黄天意。委托代理人:叶柱村,男,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夏东华,女,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阳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解放路南段与金塔车城拐角处。负责人:王小勇,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祥,陕西新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家西段农业大厦A座三楼。负责人:梁芳。委托代理人:罗志兰,女,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16号高新国际广场c座北面1、9楼。负责人:范丹彦,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虹昌,男,汉族,该公司员工。原告李正芳、陈小雨与被告鲁诗荣、岳雷、陕西驰圣威工贸有限公司、张明刚、澄城县嵩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绿地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阳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受理为简易程序案件,现原告李正芳、陈小雨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李正芳、陈小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晓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