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121号原告:贾某某。被告:孙某某。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贾红玉负担。审判员 唐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