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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121号原告:贾某某。被告:孙某某。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贾红玉负担。审判员  唐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龙 搜索“”